田学义律师亲办案例
船员在海上因工受伤,委托律师成功获得赔偿
来源:田学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4-08-31
浏览量:1390

船员在海上因工受伤,委托律师成功获得赔偿


一、基本案情

2009124,船员张某某分别与天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船员劳务合同书》,同时与天津某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船员外派合同》,根据两份合同约定,两公司将该船员外派到台湾某船舶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轮船提供劳务,劳务期限为自登船之日起12个月。201051 日,该船员在轮船驶往印度尼西亚的航海途中作业时,船上装载的钢板突然滑落砸伤了船员的左腿,造成左胫腓骨骨折,后被送往印度尼西亚当地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0514,船员从印度尼西亚返回天津,在天津某医院入院治疗,于2010628出院,返回家中休养。2012812,船员到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做了左胫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手术,于2012824出院。



船员张某某因此次事故在家休养2年多,使其无法正常工作、生活,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此外,船员因此次事故造成左腿行动不便,今后也不能继续从事海员等其它重体力劳动,给船员今后的生活和就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截止到20126月为止,两公司仅支付了因该事故支出的医药费、护理费等部分费用,便不再支付其它费用。于是,该船员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


二、承办过程

船员张某某委托田学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其与天津两家公司及船东台湾某公司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律师在整理分析了该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起诉之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的规定计算相关赔偿数额,后该规定在诉讼期间被废止,于是变更了相应的诉讼请求)的相关规定,对天津两家公司及台湾船东公司提起了海上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同时,本律师向法院申请对船员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后经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鉴定,该船员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三、承办结果

该案件在审理期间,经过本律师与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的沟通、协调,最终台湾船东公司同意按照十级伤残标准进行赔偿。原、被告经过协商一致,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后,双方在庭外签订了和解协议,后船东公司将赔偿数额支付给了船员,本律师代船员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四、案件启示

船员在船舶海上航行过程中进行劳务作业,经常会发生工伤的情形,一旦发生工伤,船员服务机构或派遣机构及船东往往仅支付部分医疗费,便不再支付其它费用。此时,船员若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好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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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田学义
  • 执业律所:
    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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